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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提示
1.1 东方金典集团(以下合称“东方金典”)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以下称“网络服务”),为获得网络服务,服务使用人(以下称“用户”)应当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按照页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用户在进行注册程序过程中点击"同意"按钮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

2. 服务内容
2.1 东方艺术网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东方艺术网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例如论坛(BBS)、聊天室、电子邮件、发表新闻评论等。
2.2 东方艺术网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可能会对部分网络服务(例如电子邮件)的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在此情况下东方艺术网会在相关页面上做明确的提示。如用户拒绝支付该等费用,则不能使用相关的网络服务。
2.3 用户理解,东方艺术网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除此之外与相关网络服务有关的设备(如电脑、调制解调器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3. 使用规则
3.1 用户在申请使用东方艺术网网络服务时,必须向东方艺术网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3.2 用户注册成功后,东方艺术网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和平台共同负责保管;用户和平台应当共同对以其用户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3.3 用户可以选择接受东方艺术网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的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3.4 用户在使用东方艺术网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a)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b) 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c) 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d) 不得利用东方艺术网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e) 不得利用东方艺术网网络服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f) 不得利用东方艺术网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东方艺术网的行为;
(g) 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帐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告东方艺术网。
3.5 如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违反任何上述规定,东方艺术网或及其授权的人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张贴的内容等、暂停或终止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以减轻用户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

4. 内容所有权
4.1 东方艺术网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可能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等。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
4.2 用户只有在获得东方艺术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之后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5. 隐私保护
5.1 保护用户隐私是新浪的一项基本政策,东方艺术网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资料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新浪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a)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b)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c)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d)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e) 为维护东方艺术网的合法权益。
5.2 东方艺术网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用户未明确同意,则东方艺术网不会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5.3 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东方艺术网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

6. 服务声明
6.1 东方艺术网会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6.2 东方艺术网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漏,毁损、丢失。如不慎发生以上情形,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7.1 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而需暂停网络服务,东方艺术网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
7.2 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东方艺术网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
(a) 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
(b) 用户违反本协议中规定的使用规则。

8. 违约赔偿
8.1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东方艺术网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而给东方艺术网或任何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用户同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9. 东方艺术网如修改协议的有关条款,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式并通知合同相对人。

10. 法律管辖
10.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0.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等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通知和送达
11.1 本协议项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重要页面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2. 其他规定
12.1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2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3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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